小伙溺亡前投保百万,保险公司拒赔,意外险总额高达250万
罗溺水后,除一家保险公司与家属自愿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外,其余三家保险公司均以自身原因拒绝赔付。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罗的溺水并非意外,其生前的一些行为也不排除有自杀的嫌疑。另外,经司法鉴定,罗系在水中突发心脏衰竭溺水死亡。
事后,罗的父母将其他三家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2022年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罗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处获悉,其中一家被诉保险公司经南充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罗父母保险金25万元(总保险金额50万元)。
法院认为,罗系在水中突发心力衰竭溺水死亡,但在水中发病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溺水而已。罗死亡的第一反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结合其他事实,罗有可能是自杀下水的。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根据双方证据无法确切认定的,依法一审赔付50%保险金并无不妥。
罗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告诉红星新闻,他的家人此前委托他继续向其他两家拒绝通过法律途径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开庭审理。
↑重庆盘溪河公园资料图据新华网
[溺水]
该男子凌晨顺流而下“意外溺水身亡”
六个月前我买了四份意外险。
罗今年31岁,大学学历,四川省南充市英山县人。2020年6月17日,重庆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内,有人发现溺水的罗某。根据辖区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确定罗死亡原因排除他杀,为意外溺水。
几天后,当地警方发布补充信息说明:“罗于6月17日凌晨0时35分独自一人到达盘溪河。为防止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对我出具的意外溺水死亡结论产生争议,特对我出具的意外溺水死亡的含义补充如下:我们所说的意外溺水死亡是指排除他杀后不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死亡,包括游泳溺水、自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
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系在心脏功能顺应性差的情况下,因突发心力衰竭溺水死亡。尸检发现,罗生前有多脏器的原发性病变,包括广泛的心肌脂肪细胞浸润和心肌细胞脂肪变性。轻度管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局灶性心肌坏死改变可认定为死者生前心功能顺应性差、水中突发心力衰竭和溺水死亡。
事后家属了解到,罗死亡前6个月,已于2020年1月8日向4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保险,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额为250万元。
根据生效司法文书的内容,就在罗溺水的前一天,他将相关政策信息发到了一个侄子的手机上。
[争议]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质疑自杀的嫌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022年2月18日,罗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罗溺水后,家属通知了4家保险公司,他生前已投保,但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他3家保险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
事后,罗的父母将三家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北京起诉的某保险公司罗某的父母,曾与该公司签订理赔确认函,自愿理赔一半保险金25万元(总金额50万元),但几个月后,他们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罗某溺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责任约定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曾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罗溺水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罗溺水后,2020年6月17日23时22分,罗的哥哥、嫂子给他发了微信内容“哥哥,你为什么做这种傻事”。罗的哥哥在调查人员的调查中表示,罗在2020年6月16日给他的儿子(注:罗的侄子)发送了一张保单照片。
保险公司认为,罗在四家保险公司的短期意外险共计250万元,明显有自杀嫌疑。保险公司表示:“罗在一天之内如此密集、大量地投保短期意外险,显然是不正常的,而且有明确的、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不是单纯为了预防不可预知的意外伤害。罗某深夜故意下水无人区。资料显示,罗某于6月17日零时35分进入盘溪河段,随后在有准备的前提下,在无人区下水。很明显,他的行为不是正常的在河里游泳,也没有滑入水中。他没有穿泳衣,显然不是因为游泳才下水的,而是有备而来,淹死了。下水前,罗曾经给亲戚发过人身保险信息。”
上述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是在自杀的基础上故意入水,然后因病死亡,并非意外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资料图据东方IC
[判断]
法院:溺水是主动还是被动,无法确认。
某保险公司获赔50%保险金。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获悉,南充市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与上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若被保险人罗某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负责向被保险人罗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一审法院认为,罗的死亡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患病或自杀)所致,原、被告各出示了部分证据。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死者罗某在心脏功能顺应性差的情况下,因心脏衰竭在水中突然死亡,系溺水身亡,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罗某死亡时的年龄及事故具体情况(凌晨入园后,原告同意以2020年7月15日25万元作为最终理赔金额)。以及罗某在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购买保险至死亡的时间间隔等诸多因素,被保险人罗某因外界因素或自身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无法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由保险事故或者非保险事故或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因其亲属罗某死亡,法院酌情给付原告保险金25万元。
事后,罗父母和保险公司均提出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罗的尸检意见为:水中突发心脏衰竭致溺水死亡,心脏衰竭为前因,属专属责任。是因为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在水中发病不一定导致溺水,但有可能溺水。罗死亡的即时反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本案中,结合其他事实,罗在2020年1月8日当天购买了4份人寿保险。他死前把自己的保险信息发给了侄子。他哥哥嫂子给他的微信内容“你为什么做这种傻事?”他选择在早上等几乎没人的时候下水。罗有自杀下水的可能。在根据双方证据不能确切认定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赔付50%的保险费并无不妥。最终,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摘要
[后续]
家属继续向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索赔。
2022年2月18日,罗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告诉红星新闻,上述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
张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另外两家被起诉的保险公司中,有一家因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被营山县人民法院以管辖权为由驳回。
而另一家保险公司却不能投保这款保险产品,原因是涉案保险单中特别规定“被保险人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或正在投保,且各类意外身故责任(不含航空意外险保障范围)累计保险金额超过100万元,否则被告有权拒赔并退还全部保费”,家属的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
张说,罗是一个大学毕业生,是一个保险意识很强的人。他不仅给自己买了保险,也给家人买了保险。罗的父母目前在外工作,不便接受采访。但已委托他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另外两家拒绝赔付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开庭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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