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24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可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对生育调控、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对三孩生育政策作出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一对夫妻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子女。有合法收养子女的,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三个子女;再婚前出生的孩子不计算在内。二是删除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及相关处罚等限制性措施,户籍、入学、就业等。不再与个人生育情况相关。三是夫妻一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再生育政策。四是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的地理情况,条例还规定,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即可以生育四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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