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各病种定额标准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等,与定点医 疗机构协商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审定后执行。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的,可以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发生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最高支付标准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未达到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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