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能“+”出什么?

12月2日,市检察院牵头起草并与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12月8日《湛江日报》)

《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印发,标志着“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迈出了里程碑的一步。仔细看看这个协作机制似曾相识,因为在2020年7月初,湛江市检察院联合湛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无论是“河湖长+检察长”,还是“林长+检察长”,其最显著特征就是“+检察长”的出现,这种“加长”版,能为相关工作“+”出什么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这个“+”,是检察机关主动做“加法”,在履职新方向、新课题上的新探索。在这道“加法”题中,检察机关不是扮演可有可无的“锦上添花”角色,而是发挥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协助河湖长、林长破解河湖、森林治理难题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形成“行政+司法”的保护合力。这个“+”是“串联”,是“加码”,是“携手并肩”。从更宏观的意义来说,这个“+”更是一个新坐标,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治理方式现代化的一次全新探索。

这道“加法”题,起于“+检察长”,又不仅仅止于“+检察长”。应该说,检察机关的主动介入,让我们看到了河湖、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上多方协同、多元监督的可能性,对于引导公众参与公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既然可以“+检察长”,又能不能“+”点别的呢?既然打开了“河湖长+”“林长+”的“加法”链条,又能不能吸引更多相关方“+”进来呢?

最后要关注的,是这道“加法”得出的“乘效”。“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不仅仅是“1+1>2”,而是带来了一套推动综合治理提质升效的乘法;不再是局限于水平方向的无限延伸,也有可能打开三维协作的立体化治理新格局。比如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问题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机制、联合专项整治机制等,解决了信息不对称、调查协作难等突出问题,就显著带来了河湖治理上的“乘效”。

“河湖长+检察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正式建立,是加强河湖、森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林长办统筹协调作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犹如在社会治理的“调色盘”中探寻一种新鲜变化,为绘制湛江市民“幸福底色”增添了新的亮点。期待“+检察长”有更多应用场景,把这套“加法”用得更活更火;也期待“河湖长+”“林长+”能吸引更多“加项”,不断打造新的“加长”版,写就更多为群众办实事的“幸福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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