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 日前,化州法院审结一宗有意危险案件,被告人李某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与对方协商不成赔偿事宜,一时感动打伤对方。案经审理,被告人李某锋犯有意危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锋驾驶小汽车从化州市A区往B区偏向行驶,当行驶至火车桥洞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二人即下车协商赔偿事宜。由于协商不下,李某锋叫来同伙李某辉协助协商。在协商历程中,由于王某德不愿赔偿,李某锋上前击打王某德的头部后又挥拳将王某德打垮在地。李某辉见状拦住李某锋,让王某德赶快脱离现场。经司法判定,王某德的损伤水平属轻伤二级。事后,李某锋家族赔偿王某德医药费9800元,王某德示意体谅李某锋的行为。
化州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某锋有意危险被害人王某德致其轻伤二级,但李某锋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有罪行,是自首;李某锋家族起劲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体谅,法院认定可对其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划定,有意危险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殒命或者以稀奇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据此,法院讯断被告人李某锋犯有意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锋示意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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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谢力忠 通讯员何倩媚
编辑:关杜花
初审:许 泰
终审:张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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